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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

(上櫃公司) 巨擘科技

日期 民國 99 04  
事務所名稱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簽證會計師  黃益輝  許新民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會計師查核報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
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
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合併財務
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
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合併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
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營業
成果與合併現金流量。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三.1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民國九十八年一
月一日起依新修訂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有關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與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利
侵權訴訟案,詳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七.6及附註六揭露。管理階層雖於合併財務報表評估
可能之影響及敘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對此未決訴訟案件之最終結果,仍有不確定性存在
。第一段所述民國九十九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並未因此不確定性而有所調整。

   此    致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安 永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94)金管證(六)第 0940128837 號
                                               (96)金管證(六)第0960002720號

                                          黃益輝
                                 會計師:
                                          許新民 
                                        中 華 民 國一 ○ ○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