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
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
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
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
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營業成果與合併現金流量。
如合併財務表附註三.2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依新修訂發布之財務會計準財公報第十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三.3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國內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
率依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公布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處理。
有關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於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二十一日(美國時間西元2009年4月20日),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子公司與美國
飛利浦公司(U.S. PHILIPS CORPORATION)之爭訟所做決定、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二十三日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權利金給付爭訟
之駁回上訴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獲最高法院判決等情形,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2及七。
此 致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安 永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94)金管證(六)第0940128837號
(96)金管證(六)第0960002720號
黃益輝
會計師:
許新民
中華民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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