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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

(上櫃公司) 巨擘科技

日期 民國 98 02  
事務所名稱  安 永 會計 師 事 務 所 簽證會計師  黃益輝  許新民
            巨 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
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
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合併財務
報表之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如合併財務表附註三.2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
日起依新修訂發布之財務會計準財公報第十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三.3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國內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稅率依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公布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處理。
    有關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於民國九
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美國時間西元2009年4月20日),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子公
司與美國飛利浦公司(U.S. PHILIPS CORPPORATION)之爭訟所做決定、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於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有關權利金給付爭訟之駁回上訴、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採行之對策,請詳合併財務報
表附註七。
                  
          此    致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94)金管證(六)第0940128837號
                                                    (96)金管證(六)第0960002720號
                                                    
                                      會計師:黃益輝
                       許新民
                                    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