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核閱報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及現
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
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
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
財務報表之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8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3,883,776仟元(不含長期投資貸餘新
台幣158仟元)及新台幣4,025,173仟元(不含長期投資貸餘新台幣13,352仟元),分別佔資產總額之
29.26%及24.39%;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相關之投資損失分別為新台幣2,834仟元及新台幣26,975仟元,分別佔稅前淨損之3.76%及8.85%,
係以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依據。又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所述之轉投
資事業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核閱。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上段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
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財務報表,若能取得被投資公司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
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及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有關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未經會計師核閱外,並未發
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與財務會計準則相
關之規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如財務表附註三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日一日起依新修訂發布之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有關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於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二十一日(美國時間西元2009年4月20日),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子公司與美國飛
利浦公司(U.S. PHILIPS CORPORATION)之爭訟所作決定,及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
月二十三日,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權利金給付爭
訟之駁回上訴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擬採行之對策,請詳財務報表附註七及九。
有關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金管證六字第0960064020號函所編製之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
三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合併財務報表,依規定得免經會計師核閱。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至三月三十一日合併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
此 致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94)金管證(六)第0940128837號
(96)金管證(六)第0960002720號
黃益輝
會計師:
許新民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