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核閱報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之資產負
債表,暨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損
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
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
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
核,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報表之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8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
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3,267,200仟元(不含長
期投資貸餘新台幣109仟元)及新台幣3,416,512仟元(不含長期投資貸餘新台幣120仟元),
分別占資產總額之34.83%及31.60%;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相關之投資損失分別為新台幣59,977仟元及新台幣269,234仟元,
係以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依據。又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所
述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核閱。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上段所述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至九
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若能取得被投資公司經會計
師核閱之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及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有關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未經
會計師核閱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
計處理準則中與財務會計準則相關之規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有關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利侵權訴訟案
,詳如財務報表附註七.7及附註五.4揭露。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評估可能之影響及敘明
所欲採行之對策;惟對此未決訴訟案件之最終結果,仍有不確定性存在。第一段所述民國
一○○年前三季財務報表,並未因此不確定性而有所調整。
有關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金管證六字第0960064020號函所編製之民國一○○年一
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合併財務報表,依規定得免經
會計師核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
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合併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
此 致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安 永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94)金管證(六)第0940128837號
(96)金管證(六)第0960002720號
黃益輝
會計師:
許新民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月 二十四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