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部稽核
一、內部稽核組織:
1.本公司為加強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設置直接隸屬於董事會之稽核室,配置稽核人員一名,為稽核主管。
2.本公司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內部稽核範圍:
1.內部控制制度企業層級與作業層級執行情形之檢查。
2.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之覆核。
三、稽核目的:
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四、稽核方式:
1.每年底依風險評估擬訂次年度之內部稽核計劃,提報董事會通過,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稽核作業分為計劃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兩種。計劃性稽核係指定期、經常性之稽核;專案性稽核則為不定期、因特殊目的所做之個案稽核。
3.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應訂定稽核程序。
4.稽核人員執行稽核作業時,受查單位應充份配合與協助。
五、稽核報告:
1.執行稽核作業應做成稽核底稿,並提出稽核報告。
2.稽核報告應客觀、明確、簡潔。
3.對於發現之內控缺失應予追蹤、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採取適當措施。